• 遷入・遷出住民登記

自2012年7月9日起廢止外國人登錄法,開啟外國籍居民的住民登記制度。


詳細內容如下

  • 會在住民票上記載的對象為有領取居留卡的特別永住者,或居留期間超過3個月的中長期滯留者。
  • 原則上由本人到住民登記地的區公所・支所市民課辦理手續。如果本人不能親自辦理或本人未滿16歲,可由16歲以上的同住家人代為辦理。辦理時請務必攜帶特別永住者證明書或居留卡前往。

※ 但是,逾時申報需要填寫理由書,並送交簡易法院。可能會有來自簡易法院的查詢,或被處以最高5萬日元的罰金。

新入境的外籍人士

申報期間

入境日本且決定住所後的14天以內

申報地點

居住地的區公所・支所市民課

應備證件

  • 遷入者全員的「護照」
  • 遷入者全員的「居留卡」(在機場沒有領取居留卡者不必)或「特別永住者證明書」
  • 與家人一起來日本,或家人已經在居住地辦過住民登記時,需攜帶申報人本國公家機關核發的可證明親屬關係(稱謂)的文件(家族事項證明書、婚姻證明書、出生證明書等)及其日文譯本。
    日文譯本需要翻譯者簽名

申報表


從神戶市外遷入

這是從神戶市外遷入神戶市時的申報。申報期間為遷入日期14天以內。

申報期間

搬家之日起(不是在舊住處的市町村辦理遷出申報的日期)14天以內

申報地點

居住地的區公所・支所市民課

應備證件

  • 遷出證明書(請在舊住處的市町村辦理遷出申報時申請核發。)
  • 遷入者全員的「居留卡」或「特別永住者證明書」
  • 個人編號通知卡或個人編號卡

申報表


遷出神戶市

從神戶市搬到神戶市外時的申報。申報時,區公所將發行遷出證明書,請在搬到新家後的14天以內到居住地的市區町村辦理遷入申報。

出國並且預計在國外居住超過一年者,即使有取得再入境許可,也必須辦理遷出申報。

戶主遷出時,需從其他要繼續居住的家人中決定新戶主並提交戶主變更申報。

申報期間

可從搬家預定日的14天前開始申報。搬家後也可以申報,但需在搬家之日起14天以內申報(可郵寄申報)。

申報地點

居住地的區公所・支所市民課〈應備證件〉

  • 「居留卡」、「特別永住者證明書」、「駕照」等身分證件
  • 有加入國民健康保險、後期高齡者醫療保險的人,帶保險證
  • 個人編號通知卡或個人編號卡

申報表


在神戶市內跨區搬家

從神戶市的A區搬到B區時的申報。(例:從須磨區搬到中央區)。
從搬家日起14天以內到新住處的B區公所(例:從須磨區搬到中央區的情況下,到中央區公所)辦理遷入申報。

申報期間

搬完家14天以内

申報地點

新住處的區公所・支所市民課

  • 遷入者全員的「居留卡」或「特別永住者證明書
  • 有加入國民健康保險、後期高齡者醫療保險的人,帶保險證
  • 個人編號通知卡或個人編號卡

申報表


在同一區內搬家

在同一區內搬家

從搬家日起14天以內

申報地點

居住处所在的区役所或者其支所的市民科

應備證件

  • 所有搬迁者的在留卡或者是特别永住者证明书
  • 个人编号通知卡或者个人编号卡

申報表


這是根據至2012年12月為止能確認的資料所做成。此後可能發生制定新制度或更改現有制度的情況,敬請注意。此外,連結網頁由製作者負責管理,神戶市對其內容概不負責。